杨佳袭警案罪名探析【转帜】
犯罪嫌疑人杨佳,男,27岁,汉族,北京市人,中专文化程度。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杨佳携带刀具、喷雾器、榔头等作案工具,至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路警车停放处点燃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头戴防毒面具从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便民服务通道冲入大楼,用刀砸伤保安并冲进一楼治安值班室,趁民警不备猛刺乱戳,后沿大楼楼梯向21楼督察室跑去,先后在9楼、10楼、11楼楼梯、21楼电梯口处先后对遭遇的毫无戒备的民警胸、腹部等处挥刀戳砍,并冲进2113室继续持刀行凶,被在场民警合力制服,作案工具亦被当场缴获。犯罪嫌疑人杨佳持刀行凶共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
对此案现存在两种主要分歧,一为杨佳构成故意杀人罪,另一主张杨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张杨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依据为闸北公安分局大楼内外所有的警察和保安人员,此时其危害的对象是一个群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体即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而闸北公安分局大楼不仅是国家机关,也有为群众服务的窗口,可以视为一个公共场所,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杨佳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首先,杨佳之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14至16周岁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为本罪的主体。2.犯罪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的故意。3.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4.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实际造成6死4伤的后果)。
其次,区分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确定此罪与彼罪之关键,笔者认为闸北公安分局大楼内外所有的警察和保安人员应当归属于特定的群体即可定为“闸北公安分局大楼内的工作人员”。杨佳行为所针对对象也即为闸北公安分局大楼内的工作人员(含保安人员),其并未对分局内其他人员实施犯罪行为(受害人中并没有群众)。闸北公安分局大楼虽设有为群众服务窗口,但并不能以此认定该分局大楼为公共场所,因公安分局大楼除办事大厅外其他办公场所不是任何人均可进出的,因此,不具有公共性。
最后,杨佳之行为符合刑法理论中处断的一罪中连续犯的特征。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从连续犯的基本特征来看,嫌疑人杨佳正是基于一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相同的故意杀人行为,而数行为侵犯的是同一客体,触犯同一罪名。
因此,本人主张其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本文作者: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舒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