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法案”的实施呼唤一个透明政府

据《京华时报》6月25日报道:北大法学院3位教授以公民身份,就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问题,向北京市发改委等部门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包括收费依据、贷款总额及收费去向。6月24日,他们收到了对申请的答复。答复中,只明确表述了机场高速的投资总额及4年来的收入,未对“贷款总额和收费资金去向”这一核心问题给予直接答复。对此,教授们表示将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不排除采取相关法律手段。
另据《财经网》报道: 6月23日,北京法律学者郝劲松以陕西省林业厅答复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为由,将其诉上法庭,要求判决陕西省林业厅重新公开“华南虎照”相关信息,并书面道歉。
由此看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发生的这两起公民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案例,申请人对政府部门回复不满意率为百分之百。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十条明确提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就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本来就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为什么在公民依法提出公开申请之后,又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呢?我觉得其中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目前很多类似问题,尚处于“法律依据原本就不充分,但因种种原因又不能立即停止”的过渡特点所造成的。
从这两个案例的申请人不满意的原因来看,全都是因为政府部门在回复中答非所问、含糊其辞回避了最核心的问题:国家林业局对于“陕西华南虎照片的二次鉴定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和“二次鉴定有无截止期限”不作正面回答;关于“1993年通车至今的收费去向”以及1993年至2003年的收费总额,北京两政府部门建议向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咨询,而负责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细则的市监察局则表示,时机尚不成熟。
答非所问也好,含糊其辞也罢,有些信息政府部门不愿公开可能是真的。至于不愿公开的原因,其中必有“难言之隐”。其实,对于有些信息的不便公开,申请人自己或许早就是心知肚明的,而偏偏要穷追不舍,这就是在叫劲??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就是要体现出来!
不言而喻,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如果不认真做好实施准备工作,漫不经心地对待行政相对人的政府信息请求,极易由政府信息公开争议引起大量复议、诉讼、信访案件,将使有关政府机关陷于被动。对此,政府部门要重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这为公民的依法申诉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问题在于,历史旧账给政府信息公开带来的尴尬,并不会因为监督机关的介入而消失,公民申诉了,也未必能收到实质效果。
看来依法完整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政府部门似乎一时还不能适应,或许是有关部门昨天不曾有这样的预见??今天会有人依法要求公开他们不便让大家知道的某些“内部信息”,否则今天也不至于这样为难吧?
因此,笔者认为,当务之急,还是要从法律与执法环境两个方面加以突破。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该以补充条款的方式,对依法行政的历史衔接问题给予明确;执法环境上,政府应该以更加主动的态度,确立“只要于法无据,不论历史是非,限时协调清理”的原则,以便让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回复时不必再“客客气气说废话”。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是使行政公开有了全国性的较高位阶的法律依据;二是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三是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能够增加行政过程的透明度,有助于克服暗箱操作、滥用裁量权和行政不作为导致的腐败现象。
郝劲松、北大教授们属于社会精英,在公民依法监督政府方面走出了具有破冰意义的第一步;伴随着这部中国特色的“阳光法案”的实施,如果有越来越多的公民效此前辙,那么,透明政府、依法行政之类的概念,可能会越来越深入官员之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