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今年6月1日正式生效。修订后的律师法有多处亮点,尤其是规定了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批准,扩大了律师的阅卷权,赋予律师直接的调查取证权,解决了一直困扰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的三大难题。
“会见难”是律师工作的一大难题。曾几何时,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后,艰难的会见申请、繁琐的会见手续和不固定的会见场所,常使律师手足无措。修订后的律师法对“会见难”最能立竿见影的条文,莫过于该法第33条之相关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批准不被监听。这样的法条规定破解了律师工作的“会见难”。遗憾的是从律师法实施后的情况来看,并不乐观。
据悉,重庆市律协已接到近10个律师的情况反映??新律师法实施以来,没有一个律师享受到了新律师法的“待遇”。两个到渝中区公安分局看守所会见的律师称,检察院不开手续了,公安要手续,他们的会见“泡了汤”。
6月2日,河北邯郸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谷守太,到邯郸市看守所,准备会见。按照相关规定,他随身携带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但让谷律师始料未及的是,他碰了“软钉子”。民警告知,“他们并不知道办案单位是否需要派员在场,须向市局监管处请示”。当日,谷律师等来等去,看守所的大门并未向他打开。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就在于修订后的律师法生效后,与之相冲突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相应的修改,因而导致律师法实施后面临尴尬。看来指望新《律师法》规定的“会见权”一时解决律师工作的“会见难”问题,是不实际也不客观的,还有好长的一段路要走。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对于该条款,西政刑法专家赵长青教授的解读是:律师可以不需要像原来那样,到公安、检察院、法院办理任何会见审批手续,而是凭两证一书(律师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就可随时会见,而且会见时没人监听会见双方对话。这是新法最大的变化。
而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却是,“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这两部法律打架的问题,很多人理解为刑事诉讼法是上位法,新律师法是下位法,按上位法的效力比下位法效力大的原则,同时在没有国家权威机关对两部法律冲突问题作出权威解释的情况下,只能执行效力大的刑事诉讼法。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因为新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公布、国家主席签字实施的,属于新法、特殊法。而刑事诉讼法属于旧法、一般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以新法、特殊法为准。所以这两部法律存在打架时,还是应该以新律师法为准。如果以后刑事诉讼法修改了,也要与新律师法配套。
另外类似这样的冲突,还体现在律师的阅卷权上。律师法规定,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卷有关的所有材料。而刑事诉讼法则对律师阅卷权作了很大限制,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只能看到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有关的证人名单。
关于“两部法律发生冲突时听谁”这个问题,本人以为:
一、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我国的基本法,要解决两法相冲突的最好的办法是尽早修改刑事诉讼法,因为律师法是静态的法律,贯彻实施需要程序法保障。
二、对“不被监听”的认识,目前司法界有三种理解:一是不被设备监听、办案人员在场不算监听;二是不秘密监听、办案人员在场不算监听;三是办案人员可看到律师而听不到谈话不算监听。以哪种解释为准,立法部门没作权威解释,这也需尽早加以完善和修改。
我国目前拥有14.3万名律师,这是法律职业中一支规模较大、素质较高的队伍。律师对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维护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律师法的修订,可以说是律师事业的发展在立法上迈出了一大步。
《律师法》的实施,对于完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大意义。但一部良法要实现其最佳效果,还需要在实践中得到“畅通无阻”的执行。执行不了的法律,再好也是一部软法。只有及时针对法律的冲突和漏洞加以修改和完善,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才能让《律师法》真正能起到保障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