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民对换届选举热情不高之我见

梅林一村居委会选举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具有代表性
昨天是深圳福田区居委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的最后一天,深圳新闻网记者了解到有部分居民对委员会选举热情确实不高。如梅林一村目前有96栋约3万居民,有效选民有4000多人,目前登记的选民只有25%。而且这些选民登记工作大部分是靠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上门得以完成的。造成这种尴尬局面有包括民主进程在内的许多原因,我认为主要是居委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原因。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90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到现在已有18年的时间,一直沿用至今。随着城市规模的变化,居民成分的改变,这部法本身有很多地方已经不适应现实的情况。这几年来,每一届全国人代会,都有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根据这个情况,民政部在2004年12月17日召开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听证会。直到200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才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与现实生活碰撞出了很多焦点问题,使居民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要参加选举。主要表现在:
现在普遍都叫社区居委会,这个社区的概念弹性是比较大的。目前的国家立法里面,就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写了一个“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其他的法律规范里面,都没有把社区作为一个区域概念。“社区”概念是个舶来品,提社区这个概念,大家感到比较模糊,没有一个比较准确法律概念。
虽然,福田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居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的《致全体居民的一封信》里,指出:“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选举居委会成员是每个居民享有的民主权力”。我觉得,“自治组织”的概念不准确,这样定义太落后了。与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等,都没有交代明确。居民又如何参加选举呢?
现在越来越突出的是居民和物业管理的关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有物业管理公司,还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到底谁说了算,特别是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到底怎么处理?这在法律上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居民不知道选谁好?
居民委员会到底要承担哪些工作?比如像《民法通则》里边,居委会承担着监护人的责任。政府下派的任务和法律赋予的任务,到底有多少,谁都搞不?。对“居委会到底是做什么工作”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这就让居民不明白选居委会干什么?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要使居民积极参加居委会换届选举。我认为:
首先,要对居委会的职权应该有更明确的规定,需要理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关系,对于居委会选举和居民会议也应该有更为规范明确的规定。
其次,要明确规定居委会与城市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关系,明确要求“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要委托居民委员会承办的事项,应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再次,要建立协商议事制度,明确了居委会与社区单位在社区建设上的共驻共建关系。规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等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才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己授权深圳人大常委会有地方立法权。因此,深圳有能力也有必要尽快出台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深圳市居民委员会管理条例》。
只有这样才能使居民互动和深度的参与,深圳的居委会换届选举才会与我们没有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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